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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市孟庄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提质改造工程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名称:辉县市孟庄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提质改造工程
2、项目编号:辉交建2025DZB026号
3、招标范围:本项目为辉县市孟庄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提质改造工程。一标段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内容;二标段针对该项目进行管道普查检测,其中包括:圆形管道 DN600以内、圆形管道 DN600以上及砖砌方渠的普查检测;三标段为该项目的监理服务。
4、标段划分:3个标段;一标段:施工标段;二标段:施工标段;三标段:监理标段。
5、招标内容:一标段: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内容。二标段:管道普查检测;三标段:该项目监理服务。
6、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财政资金
7、工期:一标段:8个月;二标段:8个月;三标段:项目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交工验收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工作。
8、工程建设地点:辉县市境内
9、质量要求:合格
10、进场施工条件:具备
11、招标控制价:一标段:******.03元;二标段:******.00元;三标段:施工标段中标价的1%。
注:投标报价高于项目招标控制价的为废标。
三、对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要求
一标段:投标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投标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注册于本单位的市政公用工程贰级及以上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无在建工程(提供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二标段:投标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投标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于本单位的市政公用工程贰级及以上的注册建造师证书;
三标段:投标人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具有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综合资质;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注册于本单位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2************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信用要求:
******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和查询系统”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和查询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1、招标文件的获取方法:投标人须注册成为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会员并取得 CA密钥,凭CA密钥登陆会员专区并按网上提示自行下载招标文件(.xxzf格式)及资料(详见办事指南-服务指南)。
2、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8月8日08:30至2025年8月14 日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招标文件(含电子图纸)售价:免收。
4、获取招标文件后,投标人请到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服务指南栏目下载最新版本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安装包,并使用安装后的最新版本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查看招标文件和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五、投标文件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及开标时间:2025年 8月 28 日9时30分;
2、开标地点:辉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 一 开标室。
3、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中加密上传,上传时必须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后方为上传成功。
4、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辉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无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文件解密。各潜在投标人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未能成功上传,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需在开标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完成解密,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不见面开标服务的具体事宜请查阅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的《不见面开标手册》。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新乡市政府采购网》、《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网站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管理局
地 址:辉县市劳动司法大厦
联系人:路远
联系电话:******
******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鼎路与心怡路交叉口台商大厦1506室
联系人:王艳丽
联系电话:******
八、监督部门: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
******管理局
******有限公司
2025年8月7日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公告信息以其法定媒体发布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