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令第4号)的有关规定,项目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期间应本着“公开、平等、广泛、便利”的原则开展公众参与。现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进行公示,欢迎公众积极参与并提出宝贵意见。
一******有限公司 项目位置:策勒县工业园区内
******有限公司土地20亩(含已建空厂房1000m2),购置设备安装生产线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后预计年产塑料制品7000吨(其中滴灌带4000吨、PE水带2000吨、微喷带1000吨)。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本项目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符合产业政策的要求。项目在建设和投入营运后,必须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尽可能减少由于本项目建设和营运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认真落实本报告书中有关措施和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条件下,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是可以接受的,该项目的建设从环保角度考虑是可行的。
******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总 电话:******
******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李工 联系电话:******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评报告书拟报批文本全本,见电子版网页: 链接:******/s/15y1ktyyMBu9MTjWo_I2Ecg 提取码:uw6u
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xxgk2018/xxgk/xxgk01/201810/t******_665329.html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在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者面谈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发表自己对该项目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和看法。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起始时间 即日起,公众均可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提出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意见。